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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的《湛江市公园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一、《条例》制定过程
我市以前未制定《湛江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使我市公园管理工作没有走上法制化轨道,极大地制约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条例》能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园类型多样化、数量增加快、公众对公园功能和服务的要求更为丰富多样,特别是在公园免费开放和拆围透绿以后管理难度增大,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噪音扰民、车辆及宠物入园等),目前国家和省针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动物园等专类公园制定了一些专门性规定,如《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但还没有关于公园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综合性规定。而公园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绿地,功能更为突出、设施更加完善,在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绿地的要求。《湛江市公园条例》是湛江市2018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预备项目,2018年,我局成立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近几年对公园条例立法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初稿起草等工作,多次深入市区各大公园进行调研,了解我市公园建设与管理情况。为了将《湛江市公园条例》的起草工作落到实处,高质量地完成起草工作,我局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10月19日、11月8日,组织全市各公园管理处开展立法座谈会,对我市公园管理现状、存在问题、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难题等方面进行调研。并组织立法小组赴广州、深圳、长沙、邵阳、永州等国内城市调研,学习先进的公园管理与立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包括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及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大众意见,收集了包括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等在内共22个单位,28条修改意见,并召开公众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调研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反馈经过多次(50次以上)修改完善,2018年8月又去廉江、遂溪、雷州、徐闻、吴川进行调研。2018年9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2018年10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
《湛江市公园条例》的拟定,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27部上位法),并贯彻落实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针对新时期我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从公园的定义、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定。
二、《条例》主要创新制度和重点内容
(一)适应公园管理城乡一体化新形势,扩大法规适用范围。
为适应公园管理城乡一体化的新形势,对“公园”进行定义:参考有关文件、标准和其他省市立法,对公园进行定义;《条例》第二条对公园做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即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2.国家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
3.1.1 公园绿地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
3.1.2 公园 park
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向社会开放,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3. 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
根据该分类标准,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大类。其中公园绿地又分为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详见下表。按照该标准的条文说明:“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别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鉴于国家、省均已制定了森林公园管理的专门规定,《条例》第二条对森林公园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不再局限于市区公园,将全市范围内的公园纳入管理。
规定了公园的名录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名录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据园林科统计,截至2018年底,本市共有54个公园、小绿地68个,基本涵盖了公园绿地分类中的所有类型。
湛江市公园预备名录
规定了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明确了市与区(县级市)两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并规定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的规定。第四条我市公园建设和管理只有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定额标准保障建设和管理公园的充足经费。同时,为减轻财政投资的压力、加强市民爱绿护绿意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也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部分市民也可以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参与公园的管理。
(二)强化公园绿地保护制度,保证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1.强化规划保护。
《条例》第八条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第十条规定了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
2.严格限制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对于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宝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
第十六条规定必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明确公园建设的绿化率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置,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说明:公园周边的建筑和市政设施等项目建设对公园美化环境以及游览休憩等功能有较大影响,为加强对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及对景观有较高要求的公园周边环境保护,有必要对公园周边工程项目建设作出控制性规定。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4.严格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
为保障公园的公益性,还绿于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公园内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设施。第二十五条对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
(三)针对公园管理突出问题完善公园的管理和服务。
特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要求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园管理者可以在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通过合理划分活动区域、错开活动时段、限定噪声排放值等方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必要时,公园管理者可以依法调整园内布局,设置声屏障、噪声监测仪等设施。
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噪声控制规约的要求。违反噪声控制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之一。
2.是明确"宠物入园"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园采取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确定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同时要求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应采取相关措施。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四)保障公园的公益性,明确公众行为,强化公园的监管力度。
1.是突出公园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责。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第二十九条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公众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并列举了各项服务内容。
2.是明确公众的禁止行为。
为促进文明游园,《条例》第三十一条列举式明确了公众在公园内的10条禁止行为。
3.关于公园内车辆管理的规定。
明确了可以进入公园的车辆以及进入公园时的行驶和停放要求。
4.是赋予公园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
为加强公园的监管力度,提高公园执法的有效性,《条例》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公园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园管理机构行使,实施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委托执法的条件和执法。
《湛江市公园条例》 它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
《湛江市公园条例》是我们湛江第三部民生领域的立法,它也是我们湛江较早的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这样一个立法,它规范了开放式管理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使用等活动。这部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到实施,有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整个立法活动当中,在每一个环节,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和市政府通力合作,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广泛地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实地调研等各种形式,来广泛地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来寻求在公园立法工作当中最大的公约数,这部条例的制定:是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下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湛江的一个成功的实践。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呢?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个方面为了进一步巩固我们湛江的公园体系的建设的成果,大家都知道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理念来大力地推进公园体系建设,建园当为百姓,而且这些建成的公园,建一个火一个,市民非常欢迎,所以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地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把这个民生红包进一步地通过法治的形式,把它巩固下来,进一步推动保障我们公园事业健康的发展;第二个它也是为了适应我们公园管理的现实的需要,因为公园体系的建设,早已经成为市委市政府下大力气主抓大事之一,现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地规范公园的管理行为和公园的服务行为。这能够对我们公园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个很好的保障作用。
“以人民为中心”的湛江实践:为民建设公园
它是我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一种生动实践,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呢?
公园条例在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当中并不鲜见,但是针对开放式管理的公园这样的立法,我们湛江还是走得比较领先的,因为这些开放式管理的公园是无门槛的、是敞开式的,是市民最喜欢的公园,是市民自己的公园,这是我们最大的一个亮点;另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按照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用这种理念来建设公园,把这样的一个成果,用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也是我们公园条例的一大亮点
“以人民为中心”的湛江实践:为民管好公园
公园不仅要建设好,还要管理好,这样才能长久地造福我们的市民,在这方面这部条例有什么样的一个规范?有什么样的保障呢?
管理好、维护好公园,政府部门它有法定职责,条例也规定了公园的主管部门,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跟公园管理有关的一些职能部门,另外还明确各个县市区政府也要把公园管理的职责落到实处。公园的管护单位还明确了它的相关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一些职责,通过这些规定、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当中进一步地完善,我们公园的管理一定会做得更好。
一座公园从最初的规划、建设、到后期的管理使用,它是需要政府多部门一起来参与、一起来协调配合的,它具体涉及到哪些部门?这部条例对这些部门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开放式管理的公园(森林公园除外),我们条例已经明确地规定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从我们市里面来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是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就是要切实地履行好公园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条例也规定跟公园管理相关联的一些行政机关也要和园林部门一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来共同把公园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如自然资源部门它就承担着公园体系专项规划的牵头制定工作和不动产登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园噪声控制区域划分和噪声值发布;公安部门负责公园内大型集会的审批和治安案件等。
公园它是一个开放性的、群众聚集性场所。每天会有很多人去哪儿休闲健身,也会举办一些文体活动,但是就是这个活动多了、人多了,这个安全性我们怎么去保障它?
在任何情况之下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幸福感的前提还是安全感,所以这个条例在这方面也有很多的规定,在管理上把公园的安全管理的责任作为我们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护单位的一个重要的职责,维护管理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还要对外公布,同时我们也规定公园里面要制定应急预案。另外条例还规定在公园的一些相对危险的区域要有警示标志,同时把对公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也把它作为我们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通过相关的规定来最大限度的把安全保障到位。
公园的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理单位它违反了这个条例的规定会不会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
条例也做了规定: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它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者说它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就应该是它的上级机关或者是由纪委监察机关责令它改正,如果不予改正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维护管理单位如果管护不力,就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他改正,改正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人民为中心”的湛江实践:全民共享公园
推进城市公园建设是践行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的一个生动结合,它不仅造福了我们的百姓,而且还重塑了城市,让湛江这座城市更加的温暖、更加的温馨、也更具温情,这部《公园条例》的实施,对于我们城市来说有什么样的一个深远的影响?
公园条例的实施,是我们湛江城市建设、生态建设、民生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进一步巩固湛江的公园体系建设的成果,更好地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都会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今后能够建设一个人民满意,历史传续的生态园林城市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在公园已经成为市民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制定这样的一个条例,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市民的幸福、市民的健康、市民的快乐。这个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我们当下的市民,也是为了我们这个城市,为了我们这个城市的子孙后代。
条例的实施如何去监督它?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一个立法机关、也是一个监督机关。我们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键是要把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那么这就需要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精心地实施好这部条例,同时市人大会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能,通过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询问等等各种形式来促进这个条例能够得到正确的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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