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3)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十二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不符合公园景观及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一处以上,三处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一般 | 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三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五处以上的八处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八处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空间、设施条件和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要求,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确定其环境噪声限值及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并在公园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向社会公布。公园内各区域的各类活动均不能超过相应的噪声限值。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开展各类活动的,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注: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各公园可根据五类区域的划分标准对照本公园所属类别,如公园周围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那么其噪声控制就应该是昼间55dB、夜间45dB。) | 轻微 | 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经教育后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开展各类活动的,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后不停止,再次进行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开展各类活动的,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经教育后不停止,多次进行违法行为,态度恶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开展各类活动的,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可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 (5)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公园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立即离开公园园区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经教育后不改正,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经教育后不改正,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 | 责令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4(2)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三)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乱扔废弃物3处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乱扔废弃物3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乱扔废弃物10处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1)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公共场所、绿地或者林地上搭建各类设施、建(构)筑物)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占用城市绿地5平方米以下的或占用时间3天以内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罚款。 |
一般 | 占用城市绿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占用时间3天以上5天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六百元以上八百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占用城市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时间5天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6
| 《湛江市公园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垃圾箱等设施;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设施造价的二倍罚款。 |
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垃圾箱等设施;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设施造价的二倍罚款。 | |
7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露宿;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经教育后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
8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圈占公园内亭、台、廊、榭等公共场所、绿地或者林地; (八)放生动物或者擅自种植植物 | 《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圈占1-2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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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圈占面积2-5平方米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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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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