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吊装、高处、电气焊等)审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存在“口头交底即施工”“无审批就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笔者认为,施工作业审签是法定要求,绝非可有可无的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强化管理要求,明确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单位需按从业人员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来施工作业作为高风险环节,审签流程正是专职人员履行风险管控职责的核心载体,未履行审签程序即组织施工,属于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
忽视审签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在浙江省内已有深刻教训。
丽水某工贸公司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存在未完成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即开展作业的行为。执法部门查实后,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和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管材切割工卢某在未办理吊装作业审批手续、无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行车吊运钢管,钢管滑落将其压埋,导致死亡。后经查实,该企业未制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这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被追责。
温州苍南某装修公司员工谢某某在高层大厦装修时开展电焊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且未进行作业公告。执法人员经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处以1.4万元罚款,对作业人员谢某某罚款200元。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企业未履行审签义务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更严重的是,吊装失稳、高处坠落、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将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也会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外来施工作业审签制度,明确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
作者:浙江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 郭剑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2026年1月23日三版 原标题《“口头交底即施工”?作业审签是法定责任!》 责任编辑:杨安琪
编辑:董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