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依法查处设置户外广告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利用城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我市事权下放管理规定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权责】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但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广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引导会员依法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活动。
第八条【广告内容要求】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辖区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设置准则】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依法设置,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竣工后,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规范、指引等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户外广告设施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的规定,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门店招牌设置要求】门店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招牌内容限于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
(二)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
(三)每个店铺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四)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平行于墙面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米,高度不宜大于9米;
(五)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得超出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上沿;
(六)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
(三)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或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设置的;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立交桥、高架桥、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但设置门店招牌和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
(九)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或利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十)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者造型独特的屋面;
(十一)利用提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十二)在城市中心区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广告设置申请流程】申请在市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申请在市区设置门店招牌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受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核发户外广告或者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广告设置有效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
户外广告设施有限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要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维护管理:
(一)保证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二)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拆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排查,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设置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或安全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五)链接互联网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设置人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及时检查设施网络链接安全情况,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保证设施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特殊广告投放要求】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升放气球的规定。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申请检验。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拆除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拆除;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许可机关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招牌拆除要求】设置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拆除招牌,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许可机关备案。
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拆除的,招牌所在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非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广告。
空中移动广告是指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空中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区域实行户外广告与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湛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1:湛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湛江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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