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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和湛江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湛江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20年8月25日印发实施。
二、什么是垃圾分类
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者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三、生活垃圾为什么要分类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基础。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既能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能减少垃圾处理量,达到回收可用资源、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消耗的目标,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从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为加快对接服务海南自贸港甲建设,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湛江贡献力量。
四、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制品、金属、玻璃制品、纺织物等。
(二)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指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四)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主要指不可再生利用、低附加值或混杂且受污染并难以分类的其他类别垃圾。
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体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六、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原则上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并对城市居住区、街巷,农村居住区、转制社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习、医院、工厂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经营管理区域,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都作了明细规定,对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七、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