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经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5年9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二、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承担。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承担。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发挥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长效作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加强病媒生物专业消杀队伍的组建、培训、指导工作,定期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员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主动对接包联或挂点当地社区的单位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三)重点督促以下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1.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建房、老旧小区等,由所有权人负责;
2.空置房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3.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承包经营者负责;
4.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村(居)民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奖惩制度,对不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对积极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给予表扬奖励;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病媒生物孳生和危害情况。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二)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设施;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控工作,发现存在病媒生物孳生环境或疑似病媒生物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五)未经相关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种养植物;
(六)响应政府倡导,不种养易孳生蚊虫的水养植物,确需种养的,做好病媒生物孳生的预防措施,每三天至少换水一次,并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
八、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确保抓好医疗机构、公园绿地、建筑工地、物业小区和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流通、餐饮服务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九、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