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禁止向小产权房供电供水有关规定的议案收悉。经综合市水务局、湛江供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对如小产权房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整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2024年5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准备印发实施。根据《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部门:加强用水、用电、燃气和通信管理,严把审查关,不得为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燃气和通信服务。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已提供服务用于经营的,接到相关函告后,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下应及时予以撤销服务。积极参与配合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活动,履行自身职能,对违法建设“转供水”、“转供电”或私自转接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向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的部门责任。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对报装资料严格把关,对新建违法建筑一律实施永久性“四停一断”,全力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实行停水、停电、停气、停通信,有效遏制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行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