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制定《湛江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建议及答复
分 类:建议
提案件人:陈涛
办理类型:主会办
承办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
内容:湛江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深刻反映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随着中共广东省委、省府把湛江市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湛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湛江的水资源保护更进了一步。“碧海蓝天”是湛江的名片,湛江市高质量发展需要更优质的水资源。建议:
1.湛江市已经制定《湛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随着湛江的经济发展,已经具备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细化管理的经济条件,具备了物质基础,因此制定《湛江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2.借鉴《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及经验,结合湛江的实际制定《湛江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广州市已经制定水域方面的条例,经过几次修改,广州在该方面管理已经相当成熟;湛江借鉴广州的经验做法,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3.由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投入的成本大、管理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自觉去遵守。制定管理条例后,需要一定的知晓期、适应期,建议发布管理条例一年后实施。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40127号答复的函
陈涛代表、李康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湛江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水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我市在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并按程序成立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第一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湖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放、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另外,您提出的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四)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二、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河长巡河履职情况
坚持将河湖周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镇村级河长巡河履职内容。2023年度全市四级河湖长1931名,累计巡河135029次,巡河发现问题6256个(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44宗,水体异样32宗),已完成整改销号6255个,办结率99.98%。
2024年截至3月15日,全市四级河湖长1933名累计巡河27208次,巡河发现问题1466个(其中生活污水直排问题7宗,水体异样5宗),已销号问题1403个,办结率95.7%。
(二)河湖清漂工作情况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广泛开展全流域水面漂浮物及河岸垃圾清理,市水务局全面加强跨省、跨市、跨县等重要河段清漂治理协作。2023年4月13日和9月13日,市水务局先后印发《湛江市2023年第一次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方案》、《湛江市2023年第二次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方案》,合计组织开展两次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2023年全市开展清漂行动累计投入清漂资金3036.02万元,清理河道长度2324.04公里,清理水域面积813.46平方公里,清理水面垃圾漂浮物19.27万吨。
2024年以来,全市累计投入资金555.4万元,实施清漂412.47公里,清理水域面积80.97平方公里,清理漂浮物1.88万吨。
三、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我局赞同您关于加强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建议,在收到您的建议案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我们认识到您所提的建议案对提高湛江市水域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就地方性法规立法而言,我们认为该建议案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实践经验不足,对于立法处罚尺度难以把握。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虽然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但是我们非常重视您的建议。今后我局将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强化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也将继续关注及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努力推动相关条件的成熟。同时,我们也希望与您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