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反映。
湛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湛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实效,增强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根据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 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改善城市市容、营造良好人居与投资环境为目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城市建设管理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城市管理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派单、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构建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向“信息化、精细化、长效化”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二、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
(一)考评主体
考评实施主体为市五城同创办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开发区等区政府(管委会);
2. 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包括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市旅游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湛江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管理局、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中国铁塔湛江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江销售分公司、广东省广播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邮政湛江分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湛江机场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湛江西站、南宁铁路局湛江车站等。
三、考评内容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交办任务的处置情况。
四、考评指标及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基本指标包括未处理数、超时处理数、反复发案数、二次派遣数、返工数、媒体曝光数、平台工作等;比率指标包括延期率、反复发案率、返工率、公众举报率等(具体指标说明及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二)评分方法
1.月度评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月综合得分=案件未处理(30分)+案件超时处理(30分)+反复发案(5分)+案件返工(10分)+二次派遣(5分)+延期率(5分)+媒体曝光(2分)+公众举报(10分)+平台工作(3分)
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月综合得分=案件未处理(35分)+案件超时处理(35分)+案件返工(10分)+二次派遣(5分)+延期率(5分)+公众举报(5分)+平台工作(5分)
2.年度评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得分=月度得分累计÷12(按实际得分月数)
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年度得分=月度得分累计÷12(按实际得分月数)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年终综合得分排名按分类进行统计。
考核评价周期内处置责任单位应处置数为零时,不参与当期考核评价。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通报考核成绩,考评结果通过政府公文、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
(二)对各区、市直部门(单位)月考核成绩分别进行排名,当月排名末位的,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通报整改;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的,市五城同创办联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六、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其辖区所属责任单位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参数定义
2.考核内容及计算方法(各区政府<管委会>)
3.考核内容及计算方法(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附件1
参数定义
1.立案数
专业部门第一次收到某案件的时间是在评价周期内,则该案件计为该单位的1件立案数。
注:专业部门为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2.应结案数
A:专业部门在考核周期内接收到,并且处理时限在考核周期内的案件。
B:专业部门在考核周期内接收到,处理时限超出考核周期,但在考核周期内完成并办结的案件。
C:专业部门在考核周期前接收到,处理时限在考核周期内,但在本周期内已完成并结案的案件。
D:专业部门在考核周期前接收到,处理时限超出考核周期,但在本周期内已完成并结案的案件。
E:专业部门在考核周期前接收到,处理时限也在考核周期前,在本周期内仍没有处理的案件。
注:专业部门在评价周期内应结案数为0,则该单位不参与本期评价。
3.结案数
在立案数中,专业部门在调取评价结果前完成并已结案的案件。
4.按期结案率
结案数中,按期完成并办结的案件数占应结案数的比例。
5.案件未处理
在应结案数中,专业部门超出处置期限未完成的案件。
注:如专业部门在评价周期内所有案件未处理,则所有考评参数全部计为0分,即总分为0分。
6.案件超时处理
在评价周期内,专业部门虽然完成了案件处置并达到结案要求,但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成的案件。
说明:专业部门完成案件处理所用时间是指自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准确向专业部门派发任务开始,到专业部门将处置结果完成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时间。
如果经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到现场核查为未实质性完成任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会将该案件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理,重新处理所用的时间计入该任务的总处理时间。
注: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是通过利用GPS定位系统定位事件地点,并进行拍照、描述,把事件上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待处理完毕后再次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
7.反复发案
反复发案:在评价周期内,案件GPS坐标点
注:反复发案数=标记案件数-1;无证经营游商、占道经营不纳入考核。
8.案件返工
在应结案数中,未达结案标准而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重新派发至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为返工案件。
注:案件未回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时,案件不计返工。
9.二次派遣
应结案数中,专业部门回退案件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再次派遣至该专业部门并最终处置单位是该单位的案件。
10.延期率
延期率指应结案数中,申请延期的案件占应结案数的比例。
申请延期基率:各区政府(管委会)为2%,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为5%,超过基率扣除相应分值。当延期率小于或等于延期基率时,此项得满分。
11.媒体曝光
指被媒体曝光且未在处置时限内完成的案件。
媒体曝光案件按每件扣0.5分计,可直至扣完该考核周期的权重。
12.公众举报率
立案数中,公众举报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
注:公众举报包括12319热线投诉、12345(其它热线)转接转办、网站举报等类型案件。
13.公众举报满意度
考评周期内该专业部门承办的来源于公众举报的有效案件中,公众对专业部门处理案件的满意度情况,满意度分为三个等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附件2
考核内容及计算方法(各区政府<管委会>)
序 号 | 考核指标 | 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总分值 100分 | |
1 | 案件未处理 | 在评价周期内,专业部门超时未完成案件处置。 | 30×(1-超时未处理数/应结案数) | 30 | |
2 | 案件超时处理 | 在评价周期内,专业部门虽然完成了案件处置并达到结案要求,但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派遣的案件,即超出处置时限才完成案件处理。 | 30×(1-超时处理数/应结案数) | 30 | |
3 | 反复发案 | 在评价周期内,案件结案后再次被上报立案,操作员进行标记的案件为反复发案。 | 5 ×(1-反复发案数/应结案数);无证经营游商、占道经营不纳入考核。 | 5 | |
4 | 案件返工 | 应结案数中,因未达到结案标准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为返工案件。 | 10×(1-返工率) | 10 | |
5 | 二次派遣 | 应结案数中,专业部门回退案件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再次派遣案件至该责任单位且案件的最终处置单位还是为该单位的案件为二次派遣。 | 5×(1-二次派遣数/应结案数) | 5 | |
6 | 延期率 | 延期率指申请延期的案件数占应结案数的比例(申请延期数/应结案数)。 | 5×[1-(延期率-2%)]当延期率小于2%时,此项得满分。 | 5 | |
7 | 媒体曝光 | 指被媒体曝光且未在处置时限内完成的案件。 | 每一件媒体曝光案件扣0.5分,直到扣完该项分值。 | 2 | |
8 | 公众举报 | 公众举报满意度 | 统计时段内该专业部门承办的来源于公众投诉的有效案件中,公众对专业部门处理案件的满意度情况。 | (100×满意数+80×基本满意数+30×不满意数)/(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满意数)×5% | 5 |
公众举报 率 | 立案派遣数中,公众举报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 | 5×(1-公众举报数/立案数) | 5 | ||
9 | 平台工作 | 未按数字化城市管理要求开展工作的情况。 | 未按要求反馈,每件扣0.1分;未在处置时限内回退案件,每件扣0.1分;未按时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0.2分;其他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情况,视情况扣分。 | 3 |
附件3
考核内容及计算方法(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总分值 100分 |
1 | 案件未处理 | 在评价周期内,专业部门未完成案件处置。 | 35×(1-未处理数/应结案数) | 35 |
2 | 案件超时处理 | 统计周期内被考核对象超过规定时限处理完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派遣的案件。 | 35×(1-超时处理数/应结案数) | 35 |
3 | 案件返工 | 应结案数中,因未达到结案标准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为返工案件。 | 返工率=返工数/应结案数 总得分=10×(1-返工率) | 10 |
4 | 二次派遣 | 应结案数中,专业部门回退案件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再次派遣案件至该专业部门且案件的最终处置单位还是为该单位的案件为二次派遣。 | 5×(1-二次派遣数/应结案数) | 5 |
5 | 延期率 | 延期率指申请延期的案件数占应结案数的比例(申请延期数/应结案数)。 | 5×[1-(延期率-5%)] 当延期率小于5%时,此项得满分。 | 5 |
6 | 公众举报满意度 | 统计时段内该专业部门承办的来源于公众投诉的有效案件中,公众对专业部门处理案件的满意度情况。 | (100×满意数+80×基本满意数+30×不满意数)/(满意数+基本满意数+不满意数)×5% | 5 |
7 | 平台工作 | 未按数字化城市管理要求开展工作的情况。 | 1.案件未按要求反馈,每件扣0.1分; 2.案件未在处置时限内回退的,每件扣0.1分; 3.未按时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0.2分; 4.其他未按要求开展数字城管工作的情况,视情节扣分。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