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湛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引导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湛江市中心城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在中心城区养犬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犬人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并领取由畜牧兽医部门制作的《犬类免疫证》,建立免疫档案。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
(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六)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圈养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中心城区内饲养。
四、各社区、村委会应当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凡阻碍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犬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