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执法监督支队、局属园林基层单位:
为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督工作,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全过程跟踪,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我局于 2023 年5月31日印发了《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近期,结合试行总结的实践经验及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事中后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完善审批程序,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督检查责任,确保审批事项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从而提高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监管。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2. 责任明晰。厘清监管事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局“三定”方案,明确相关科室、相关局属基层单位的监管责任,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3. 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二、监管责任主体
建立我局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督察科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监管办设在督察科,成员由督查科、法规科、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事中事后各环节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管责任单位
1.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科室(详见第五点)
2. 数字办
3. 局属各市政维护站
4. 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
5. 局属各园林基层单位
四、监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4.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
五、监管责任单位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科室
1. 行政审批科: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对不服从监管、文明施工不规范、未按要求修复的建设单位,要提高审批门槛;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市政设施管理科、园林绿化管理科、城市照明与户外广告科等科室、局属相关基层单位(市政维护站、园林基层单位、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勘察;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流程,将许可结果同时抄送各相关科室及基层单位;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并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完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因占用、挖掘道路涉及的树木、路灯迁移批后的验收工作;建立完善台账资料,牵头对各区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 市政设施管理科: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对涉及管理范围的业务提出会办意见(包括涉及较大规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方案的审核),监督、协调、指导市政维护站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需参与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后验收工作。
3. 园林绿化管理科: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对涉及管理范围的业务提出会办意见(包括开设路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数量较多树木迁移方案的审核),监督、协调、指导园林基层单位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需参与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后验收工作。
4. 城市照明与户外广告科: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对涉及管理范围的业务提出会办意见(包括开设路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方案的审核),监督、协调、指导市城市照明中心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需参与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后验收工作。
5. 总工程师室: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
6. 执法科:协调、指导、督促各区对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和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破坏绿化及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 督察科:监督检查局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跟踪督办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或者未经审批实施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数字办
协助做好日常巡查及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局属各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
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业务,配合现场勘察并出具专业意见;具体承担管辖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监管工作记录;对未按许可内容实施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破坏绿化及照明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业务管理科室和执法科,对涉及道路挖掘、迁移绿化及照明设施等没有按相关规范和许可证内容恢复的,局属各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情况报告业务管理科室;配合完成事后监管及验收工作,配合完成违法行为的后续查处工作。
六、监管内容
(一)事中监管内容
数字办做好建设单位是否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或内容实施,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的监管工作。各市政维护站、园林基层单位及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要监管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是否签订了《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监管协议》《迁移监管协议》(未签订监管协议开工视为无证开挖),道路恢复、绿化及路灯迁移质量等的监管工作。
(二)事后监管内容
各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要监督检查审批现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完成(主要是占用、挖掘道路现场恢复情况、树木、路灯迁移情况等)。验收整体合格时,各方签字,道路及照明设施实行一年质保期,绿化实行一年养护期。将道路恢复及树木、路灯迁移中存在的问题,记录在审批事项验收登记表中,建立台账,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要根据权属,跟踪检查,直至完全整改达标。整改达标后,监管责任单位及时将相关资料(现场照片标注对照需整改内容完成情况、日期等)提交行政审批科归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对照监管职责,细化责任人员及分工,层层压实监督管理职责。
(二)实行考核奖惩。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作风效能建设考评,逐步建立监管工作考评制度。将考核及抽查结果与各相关科室、园林基层单位年终考核挂钩,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问责相结合,强化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监管流程
2.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事项验收登记表
3.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监管协议
附件 1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监管流程
一、事前审批
行政审批科收到申请单位(人)申请资料后,会同申请单位联系人(申请人)、相关业务科室、市政维护站、园林管理单位、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做好现场拍照、现场勘察记录等,行政审批科再按程序办理审批,并整理相关资料作为台账资料存档。如涉及较大范围或较大规模的道路挖掘,申请单位(人)需提前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业务科室审核。
如因开设路口、敷设管网等原因涉及申请迁移树木,需增加征求公众意见的批前环节;申请砍伐树木或者迁移树木 50 株以上 200 株以下、胸径大于 50 厘米 10 株以上或者胸径大于 80 厘米以上树木的,需增加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批前环节。
行政审批科发出的行政许可文书需写明审批同意占用或挖掘的路段(工作面),改造或新建设置的工作井,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地点、品种、数量、规格,道路、照明和绿化恢复的标准,文明施工要求等,并将行政许可文书及申请资料、现场照片等资料通过 OA 及时抄送相关业务科室、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园林管理单位和执法科等相关部门。
二、事中(施工)监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由数字办、各市政维护站、园林基层管理单位及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进行事中监管。数字办做好建设单位是否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或内容实施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的监管工作。数字办要对每一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场进行查访,检查审批手续,督促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对没有审批手续和有审批手续但文明施工不符合规范的施工现场,数字办电话报告审批科。问题属实的,转执法科按属地管理原则转相关区进行查处。市政维护站、园林基层管理单位及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根据管理职责做好是否签订了《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监管协议》《迁移监管协议》(未签订监管协议开工视为无证开挖),道路恢复、绿化及路灯迁移质量等的监管工作。实施过程拍照记录作台账资料存档并抄送至行政审批科。如发现申请单位不按许可内容和范围实施占用、开挖、砍伐、迁移或未经许可破坏道路、绿化及城市照明设施的情况,各市政维护站要将道路违规开挖情况报告设施科和审批科,园林基层单位要将违规砍伐、迁移破坏绿化的情况报告园林科和审批科,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要将违规拆除、迁移照明设施的情况报告亮化科和审批科。情况属实的,执法科按属地管理原则转相关辖区进行查处。
三、事后(验收)监管
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做好对验收事项是否超越许可范围、内容实施或者超过审批时限实施;施工现场恢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路基施工、路面恢复情况、迁移种植情况,迁移后养护情况,树木回迁施工现场后养护情况,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情况等)的监管工作,办理验收手续(见附件2),做好现场拍照等作台账资料存档。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内申请单位通知行政审批科组织验收(如涉及隐蔽工程或公园绿地,申请单位须提前向局属管理单位递交验收资料初审,初审合格后才能报行政审批科组织验收),行政审批科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工作,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现场验收。对占用、挖掘路段(工作面)和迁移树木、占用绿地没有按相关规范和许可内容要求完成,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行政审批科将整改事项、整改期限登记于《审批事项验收登记表》并附现场照片,由参与验收的各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并且发送到参与验收单位。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和园林管理单位负责整改的跟踪监管和整改后的验收工作,在申请单位整改好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现场照片标注对照需整改内容完成情况、日期等)提交行政审批科归档,作为验收合格资料。市政维护站、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及园林基层单位做好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在道路挖掘修复范围质保期(一年)、迁移照明设施质保期(一年)和树木迁移养护期(一年)内出现问题的反馈和跟踪整改,在一年的质保期和养护期内出现的问题,若申请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直接报执法科跟进处理。
附件 2
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事项验收登记表
附件 3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监管协议
甲方(管理方): XX 市政维护站乙方(挖掘方):
甲乙双方就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监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工程内容:
(一)地点:
(二)占用、挖掘范围:
(三)占用、挖掘时间:
三、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权责
1. 组织施工前现场验线,确认乙方是否按《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下称许可证)要求的范围和工程量实施,经甲方现场确认乙方方可进场施工。
2. 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及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内容施工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不按要求实施的情况,及时责令乙方停工整改,乙方拒不执行的,及时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3.对开挖规模较大的项目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如隐蔽工程开挖、回填,面层铺设等进行现场监管,并做好分阶段验收工作。要求乙方每一阶段验收合格后再作下一步工序施工,分阶段验收时做好拍照存档工作。
3.如发现乙方不按《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要求进行修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乙方拒不执行的,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二)乙方权责
1. 开工前按《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批准范围放线,并通知甲方派员参加,经甲方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2. 严格按照《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实施,不得更换位置、超面积、超时限挖掘。
3. 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并按市政道路开挖修复规范做好现场恢复工作。
4. 对开挖规模较大的项目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如隐蔽工程开挖、回填,面层铺设等做好分阶段施工工作,每一阶段完工时向维护站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各阶段施工要做好拍照存档工作,工程整体验收时作为资料上交。对于开挖新建管道工程或开挖深度超过 5 米的隐蔽工程,乙方须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
5. 工程完成后,5 个工作内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如涉及隐蔽工程或公园绿地,乙方须提前向局属管理单位递交验收资料初审,初审合格后才能报行政审批科组织验收)。
对挖掘修复道路保质期一年内(从几方签字之日计算起)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修复。因施工及道路恢复质量问题等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其他约定
施工过程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责令整改要求的,未在审批工期内完成且未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无证开挖,甲方有权提请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书面向审批科报备。
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提交一份给审批部门存档,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涉及迁移绿化的园林管理单位、涉及迁移照明设施的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按相关规范和要求签订《迁移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