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东坡荔园管理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市麻章区合流东坡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园林管理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园林管理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研究、选育适合我市栽种的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绿化树种、花卉品种。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是负责湛江市东坡荔园、金康榕园、百乐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湛江市东坡荔园管理处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湛江市园林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
党支部对单位实行全面领导,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主任(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单位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意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把好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党员干部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三)加强党内政治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单位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监督本单位运行;
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第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保障;
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湛江市东坡荔园管理处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职责:(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湛江市园林管理处、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湛江市园林管理处赋予的其他职权。
产生方式及任期:主任、副主任由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任免。
考核:管理处主任、副主任接受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和湛江市园林管理处党总支的监督和管理,每年末作出述职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考核。
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任产生方式: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任免。
主任职权:(一)在湛江市园林管理处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二)主持湛江市东坡荔园、金康榕园、百乐园的管理工作;主持实施适合我市栽种的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绿化树种、花卉品种的研究选育工作。(三)负责统筹组织单位人员开展思想政治、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四)负责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定期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报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为湛江市园林管理处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单位未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有获取、监督、评价公益服务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业务和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监督本单位对外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公益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自觉遵守享受公共服务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本单位进行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按照举办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岗位责任分工,依照工作职责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按照举办单位的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队室和个人。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管理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资产出现变化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如规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向举办单位汇报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事业性质改变;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为: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1日经湛江市东坡荔园管理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东坡荔园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