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园林管理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2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柒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好湛江市城市绿地维护管养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市区管辖的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含小游园、小绿地)的绿化维护和环境卫生工作;(二)负责南桥公园、北桥公园、赤坎江绿带、海田带状公园、棕榈园、渔港公园、东菊苗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市区管辖的古树名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市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社区)园林绿化的技术指导工作(以有效机构编制批文的主要任务开展业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湛江市园林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由中共湛江园林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总支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党内政治监督。中共湛江市园林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是园林处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园林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园林处管理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湛江市园林管理处办公会议。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工作人员管理;
定期向党组织和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汇报工作;
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及任期:管理处主任、副主任由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任免。
本单位决策机构考核:管理处主任、副主任接受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的监督和管理,每年末作出述职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
管理处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任免并行使下列职权:
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持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报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湛江市园林管理处内设机构4个,均为副科级。
办公室协助管理处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定管理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政务公开、宣传、信息、会务、接待、信访、综治维稳、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物业管理和职工宿舍区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以本单位名义所签订的合同的审查;负责党务、组织人事劳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经费和行政经费计划;做好资金的调拨、使用、核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内审、财务管理监督、统计和单位行政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变更、报废审批工作。
公园管理科
负责市区所辖公共绿地(含小游园、小绿地)、南桥公园、北桥公园、赤坎江绿带、海田带状公园、棕榈园、渔港公园、东菊苗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自用绿化苗木的繁殖培育、节日用花的培育,新品种引种示范与推广工作;负责宣传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绿化管理科
负责市区所辖道路绿化维护管理和绿化带环境卫生工作,受理有关园林绿化管理的投诉;负责抗台风和灾后造成的道路绿化恢复工作;指导管理市辖区单位绿化工作,督促市辖区单位搞好附属绿地建设;制订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组织每月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科
参与市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承担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及其工程的方案文本编制、规划设计制图和项目投资概算等工作;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承担所辖公园(小游园小绿地)、道路一般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参与城市绿地占用、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核事宜;参与制定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协调和跟踪落实;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评估,绿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归档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花木病虫害的预防和相应技术的应用与园林科研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有获取、监督、评价公益服务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业务和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公益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遵循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组织实施管辖的道路绿化和公共绿地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维护;
(二)组织实施管辖的公园等的管理;
(三)组织实施管辖的市区古树名木的维护和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社区)园林绿化技术指导;
(五)完成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按《湛江市园林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湛园林〔2021〕18号文)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湛江市园林管理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如规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捐赠、资助等;如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资助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上级同意后,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湛江市园林管理处内部审计制度》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并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1日经湛江市园林管理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园林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