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冯村鹰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党支部。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党组织领导班子参与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二)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场长职权为:(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由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报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置事业编制30名,其中场长1名,副场长2名。本单位没有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 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二)监管服务对象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给合本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还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7日经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