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各辖区分局: 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7年12月29日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湛江市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各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的实际,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2、其它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各辖区分局应成立“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重大案件及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须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同时报市局、区政府(管委会)和区法制局备案。 (三)集体研究决定应形成书面的集体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应在集体会审记录上签名,并将集体会审记录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四)要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局办公会(分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会审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它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依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办案人员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并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违法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级。 各分局要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处罚。 第十一条 决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决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修订、变更的,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变化的,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三章 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尽事项,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自由裁量权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对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向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投诉。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初次违反规定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一般再次违反规定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处以50元—200元罚款严重多次违反规定的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处以200—400元罚款特别严重多次处罚拒不整改,态度及情节恶劣的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处以400—500元罚款。2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照规定通过道路验收。《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般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严重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多次处罚拒不整改,态度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3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物不得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的,污染路面2平方米以下,主动自行改正,不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般污染路面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经教育及时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000—3000元罚款严重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整改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000—5000元罚款456《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车辆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造成沿途泄露、遗撒和飞扬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污染路面或泄漏、遗撒和飞扬距离达到没有明显污染路面,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般污染路面或泄漏、遗撒和飞扬距离达到30米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严重污染路面或泄漏、遗撒和飞扬距离达到50米或污染路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污染路面或泄漏、遗撒和飞扬距离达到100米或污染路面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焚烧物料《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轻微对绿地1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600元罚款一般对绿地1-2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600—800元罚款严重对绿地2-5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800—9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对绿地5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900—10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其中,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攀摘公共树木树干直径10公分以下;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对绿地1-2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200元罚款一般攀摘公共树木树干直径10-15公分;擅自修剪3枝树枝以下的;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对绿地2-5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300元罚款7严重攀摘公共树木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幅度未超过原树冠一半的;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对绿地5-10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300—400元罚款特别严重攀摘公共树木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幅度超过原树冠一半以上;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对绿地10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00—5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其中,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侵占10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3000元罚款一般占用面积10-3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3000—4000元罚款严重占用面积30-5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000—4500元罚款特别严重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500—50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广告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安全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没有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在1-3平方米没有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违法情况较轻,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罚款一般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3-10平方米,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8严重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在10-20平方米以上;或者面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但屡次劝告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2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20平方米以上;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000—300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在候车亭、候车站牌、电线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门窗、阅报栏、指示标牌、消防等设施和树木、建筑物外墙、公共区域的地面上涂写、刻画、张贴。 依法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和标语,应当无残缺、破损和污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涂写、刻画1小处或者1个字体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100元罚款轻微涂写、刻画1处或5个字体以下;张挂宣传品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200元罚款910一般涂写、刻画2-5处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1-3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300元罚款严重涂写、刻画5-8处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3-5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400元罚款特别严重涂写、刻画8处以上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5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吊挂物品等。《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轻微及时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内街小巷、非主干道路边晾晒吊挂1件,且拒不改正的处20—100元罚款严重内街小巷、非主干道路边晾晒吊挂2-3件,且拒不改正的;主干道路边晾晒吊挂1件且拒不改正的处100—150元罚款特别严重内街小巷、非主干道路边晾晒吊挂3件以上且拒不改正的;主干道路边晾晒吊挂2件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处150—2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轻微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50元罚款一般面积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100元罚款11严重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150元罚款特别严重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2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般面积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2000元罚款12严重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0—50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有序,占用人在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轻微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500元罚款一般面积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1000元罚款13较重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1500元罚款严重面积5-10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1800元罚款特别严重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且未及时自行改正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800—2000元罚款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轻微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500元罚款一般面积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1000元罚款14较重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1500元罚款严重面积5-10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1800元罚款特别严重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且未及时自行改正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800—20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等的,应当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轻微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一般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面积1-2平方米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5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15严重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8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特别严重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且未及时改正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十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等的,应当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原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轻微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原设施造价1—1.5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一般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面积1-2平方米的处原设施造价1.5—2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16严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面积2-5平方米的处原设施造价2—2.5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特别严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未及时自行改正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处原设施造价2.5—3倍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三)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其中,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轻微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0—50元一般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面积1平方米以下,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较小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100元罚款17严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且不自行清理的;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面积1-3平方米,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00—150元罚款特别严重占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面积3平方米以上,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采取补救措施强制拆除,可处以150—200元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扔动物尸体《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并可处每头(只)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轻微及时自行改正,自行清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每头(只)20—50元罚款一般不自行清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每头(只)50—100元罚款18严重不自行清理,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每头(只)100—150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或阻碍执法,不服管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每头(只)150—200元以下罚款《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临街商铺、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轻微面积1平方米以下,及时自行改正,自行清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200—500元罚款一般面积1平方米以下,不自行清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严重面积1-2平方米,不自行清理,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1500元罚款19《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轻微环境卫生设施价值500元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重建(置)价2倍罚款一般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1000元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重建(置)价5倍罚款严重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1000-2000元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重建(置)价8倍罚款特别严重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重建(置)价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20《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环境卫生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环境卫生设施面积10-20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严重环境卫生设施面积20-30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环境卫生设施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2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营处理垃圾50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经营处理垃圾50-10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严重经营处理垃圾100-20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经营处理垃圾20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22《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按照规定,对车主处以2000元/车次的罚款2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严重未经批准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随意排放1处或2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处以50元罚款一般随意排放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较重随意排放10-3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50元罚款严重随意排放30-5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50元罚款特别严重随意排放5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25《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混入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一袋或者10公斤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一般混入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50公斤或1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严重混入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50-100公斤或1-3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混入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100公斤或3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26违反《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按一立方米算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委托个人的处以500元罚款;委托单位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般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下的委托个人的处以1000元罚款;委托单位的处以2000元罚款较重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200-1000立方米的委托个人的处以1500元罚款;委托单位的处以3000元罚款严重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1000-2000立方米的委托个人的处以2000元罚款;委托单位的处以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200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个人的处以3000元罚款;委托单位的处以5000元罚款27违反《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28违反《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的规定,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二条第九项: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29违反《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的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30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的,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轻微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一般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较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3立方米的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严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31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的,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轻微混入的危险废物一袋或者10公斤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一般混入的危险废物15公斤或0.5立方米以下的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较重混入的危险废物20公斤或1立方米的个人处以150元罚款;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严重混入的危险废物25公斤以上或2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32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的,对个人处300O元以下罚款轻微单位受纳垃圾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5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单位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10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单位处以7000元罚款较重单位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150立方米以下个人处以2500元罚款;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严重单位受纳垃圾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 个人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15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33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受纳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受纳生活垃圾30立方米以下处以6000元罚款较重受纳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下处以8000元罚款严重受纳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处以10000元罚款34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较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3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严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30-5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3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草案款轻微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一般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较重建筑垃圾10-3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严重建筑垃圾30-50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60000元罚款如态度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处以100000元罚款36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较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3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严重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5立方米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37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出租、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且及时整改的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出租、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不及时整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较重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且及时整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严重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并不及时整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38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施工单位擅自清理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垃圾单位清运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施工单位擅自清理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垃圾单位清运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较重施工单位擅自清理垃圾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清运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严重施工单位擅自清理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6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清运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施工单位擅自清理建筑垃圾的20立方米以上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80000元罚款;态度恶劣、影响严重的处以10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清运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39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施工单位擅自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施工单位擅自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较重施工单位擅自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严重施工单位擅自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6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施工单位擅自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80000元罚款;态度恶劣、影响严重的处以10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4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轻微施工单位擅自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施工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较重施工单位擅自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严重施工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6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施工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80000元罚款;态度恶劣、影响严重的处100000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城乡规划管理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8条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及时自行纠正且无危害的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现场;限期补办手续一般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无规划许可证但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局部拆除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能按期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现场。改正后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设单体造价为罚款基数)严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无规划许可证但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局部拆除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现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特别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能够拆除的 正在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正施工及已完工的,均依法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正在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正施工及已完工的,均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后,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关系人利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指按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明显低于市价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一、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期自行拆除的,不予处罚;超过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的罚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特别严重未经批准,在农田、地下管网设施上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4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城市规划区内,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特别严重由违法建设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三、城市绿化管理4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二十四条: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一般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面积10-30平方米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150元罚款严重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面积30-50平方米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特别严重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面积50平方米以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45《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二条第二项:在城市绿地内,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轻微对树木表皮轻微损害,且及时停止侵害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元罚款一般对树木表皮损害0.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元罚款严重对树木表皮损害0.2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00元罚款特别严重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罚款46《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轻微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下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元罚款一般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3树枝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元罚款严重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幅度未超过原树冠一半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00元罚款特别严重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幅度超过原树冠一半以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罚款4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对绿地1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罚款一般对绿地1-2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700元罚款严重对绿地2-5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9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对绿地5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罚款48《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违法以树承重,对树木造成表皮损伤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罚款一般违法以树承重,对树木造成枝干折断的责令桉树价赔偿严重违法就树搭建,对树木造成主要枝干折断、树木倒塌等非常严重的损伤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9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对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罚款49《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采石取土、建坟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对绿地1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罚款一般对绿地1-3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700元罚款严重对绿地3-5平方米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9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对绿地5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罚款50《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侵占10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罚款一般占用面积10-3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3000元罚款严重占用面积30-5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罚款5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设施造价的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轻微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价值200元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4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价值500元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价值1000元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价值1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设施造价的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5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树木赔偿费的5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下的,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树木赔偿费的5倍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5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损害迁移、砍伐古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轻微对树木损害轻微,且及时停止侵害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罚款一般对树木表皮损害0.2平方米以下的或损害根须轻微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罚款严重对迁移、损害古树木表皮0.2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下的或砍伐古树木损害根须较严重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8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对迁移、损害古树木表皮损害1平方米以上的或砍伐古树木损害根须严重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00元罚款5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轻微古树名木价值5000元以下的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0元罚款;一般古树名木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00元罚款;严重古树名木价值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8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古树名木价值20000元以上的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000元罚款。55《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轻微侵占10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一般占用面积10-20平方米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以400元以下罚款;严重占用面积20-5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再次违反,情节恶劣的,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特别严重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平方米处以600元罚款56《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2倍罚款 责令限期归还、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2倍罚款,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及时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处以1000元罚款严重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处以3000元罚款特别严重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处以5000元罚款58《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经营申请批准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轻微能够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一般在要求的期限内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给予警告,处300元罚款;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处500元罚款四、市政管理59《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个人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1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个人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4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个人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80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严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元罚款6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超过时限1天内,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超过时限3天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超过时限3-5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超过时限5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已经开始动工2-7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已经开始动工超过7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严重已经开始动工超过15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已经开始动工30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6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未造成影响,经教育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面积10-2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或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2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不予罚款一般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2-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5-1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2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不予罚款一般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设置5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10平方米,或设置5处以上10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10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如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面积2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不予罚款一般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面积2平方米以下,未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面积2-1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超过规定时限1天内,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不予罚款一般超过规定时限2-5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超过规定时限5-10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或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超过规定时限1天,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不予罚款一般超过规定时限2-5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超过规定时限5-10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或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9《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轻微超过规定时限1天内,未造成损失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不予罚款一般超过规定时限2-5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超过规定时限5-10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或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轻微在进入抢修后的3天内未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超过规定的3天时限2-5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超过规定时限5-10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或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在100米以下的处以500元罚款;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5吨以下的处以800元罚款;超高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高度规定0.2米以下的处以500元罚款;超长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长度规定0.5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道路造成损害的按道路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般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在100-200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5-10吨的处以2000元罚款超高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高度规定0.2—0.5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超长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长度规定0.5—1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对道路造成损害的按道路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严重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在200-500米的处以4000元罚款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15-30吨的处以3000元罚款超高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高度超过高度规定0.5-1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超长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长度规定1米以上的处以4000元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坏市政设施的按修复费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特别严重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在500米以上的处以8000元罚款超重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承载标准超过30吨的处以6000元罚款超高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高度超过高度规定1米以上的处以4000元罚款超长车辆超过车辆载物长度规定2米以上的处以6000元罚款损坏公共财产、市政设施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或态度恶劣的 按赔偿费用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7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未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造成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环境保护管理7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1.拒不执行环保主管部门施工作业时间,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2.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作业时间(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及因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0分钟以内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作业时间(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及因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小时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严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作业时间(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及因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小时以上或者责令改正后又擅自作业产生噪音污染的,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7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过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过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0分钟以内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于处罚一般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过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小时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000元罚款严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过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超过规定标准时间1小时以上或者责令改正后又擅自作业产生噪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0元罚款7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严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间1-3小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罚款特别严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间在3小时以上或者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7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警告,免予处罚一般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严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时间1-3小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罚款特别严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时间在3小时以上,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7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dB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严重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20dB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罚款特别严重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dB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7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八条: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dB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严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20dB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罚款特别严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dB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7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一般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时间在10分钟以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罚款严重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700元罚款特别严重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8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1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一般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1-3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罚款严重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3-5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700元罚款特别严重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5小时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8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喧闹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首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一般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罚款严重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时间在1-3小时以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700元罚款特别严重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8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0条第2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首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罚款一般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超过高音排放标准10dB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罚款严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超过高音排放标准10dB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800元罚款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造成大气污染,及时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一般造成大气污染,及时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严重多次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0元罚款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造成大气污染,及时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一般造成大气污染,及时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严重多次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造成大气污染,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一般造成大气污染,及时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严重多次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轻微未造成大气污染,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造成大气污染,及时进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严重多次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污染后果轻微且及时进行整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污染后果,及时进行整改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污染后果,未进行整改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污染严重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六工商行政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88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营面积2平方米以内,且及时自行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300元罚款一般经营面积2-1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2000元罚款严重经营面积10-3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6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被处罚后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10000元罚款
七、燃气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89《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轻微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 m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一般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m3以上2m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严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3以上4m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特别严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3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90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1㎡以上2㎡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一般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2㎡以上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严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3㎡以上4㎡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4㎡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91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初次违法规定,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一般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③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92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轻微初次违法规定,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一般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9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充装钢瓶数量在30只以上10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94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掺杂、掺假超过10%以内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掺杂、掺假超过10%以上20%以下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9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初次违法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96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三)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97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54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超过10%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超过2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8《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一般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严重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100户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99《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初次违法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100《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个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一般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个以上10个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千元罚款严重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0个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罚款 10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以上5000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严重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0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10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罚款一般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以上5000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罚款严重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0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罚款10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轻微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1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一般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严重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3人以内的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特别严重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内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104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小于3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一般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罚款严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二万罚款特别严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100万元的,或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三万元罚款10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一般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严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106《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居民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一般公建、商业用户且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严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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