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各辖区分局: 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7年12月29日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湛江市市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各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的实际,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2、其它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各辖区分局应成立“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重大案件及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须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同时报市局、区政府(管委会)和区法制局备案。 (三)集体研究决定应形成书面的集体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应在集体会审记录上签名,并将集体会审记录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四)要加强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局办公会(分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会审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它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依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办案人员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并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违法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级。 各分局要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处罚。 第十一条 决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决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修订、变更的,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变化的,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三章 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尽事项,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自由裁量权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对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向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投诉。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初次违反规定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一般再次违反规定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处以50元—200元罚款严重多次违反规定的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处以200—400元罚款特别严重多次处罚拒不整改,态度及情节恶劣的警告,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处以400—500元罚款。2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照规定通过道路验收。《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般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严重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多次处罚拒不整改,态度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3违反《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物不得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的,污染路面2平方米以下,主动自行改正,不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般污染路面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经教育及时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000—3000元罚款严重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整改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000—5000元罚款456《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车辆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
七、燃气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89《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轻微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 m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一般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m3以上2m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严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3以上4m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特别严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3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90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1㎡以上2㎡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一般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2㎡以上3㎡以内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严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3㎡以上4㎡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面积4㎡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91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初次违法规定,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一般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③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92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轻微初次违法规定,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一般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②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9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充装钢瓶数量在30只以上10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94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掺杂、掺假超过10%以内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掺杂、掺假超过10%以上20%以下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掺杂、掺假超过20%的,或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处五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9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初次违法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96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二)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三)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轻微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般充装钢瓶数量在3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1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充装钢瓶数量在200瓶以上的,或导致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97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54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超过10%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超过2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8《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一般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严重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100户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99《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初次违法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100《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个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一般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个以上10个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千元罚款严重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0个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罚款 10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以上5000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严重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0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10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户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罚款一般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1000以上5000以下用户用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罚款严重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5000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罚款10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