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湛府发[1995]11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市区。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承担各自门前和楼房周围至行人道(含行人道)一定范围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下列任务:
(一)包卫生:清除门前责任区的垃圾、污水,维护路面清洁卫生,制止乱丢、乱吐、乱倒污物;
(二)包秩序:制止在责任区内乱设摊档、乱搭建棚屋、乱停放车辆、乱堆放杂物、乱张贴和乱吊挂广告,保持秩序整齐、道路畅通;
(三)包绿化:维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保持花坛、绿化带或草地的卫生整洁。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三包”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试行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门前“三包”工作。市城管办负责门前“三包”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责任书的要求,落实责任制,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并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责任单位自行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有困难的,可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需委托代理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按其临街门面宽度收费,每月每米3元。
第六条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门前“三包”管理队伍依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督促履行。逾期未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创建卫生单位、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对不履行门前“三包”任务,或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单位,不得评为卫生单位和文明单位。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出显著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从施行之日起,1989年12月3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