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未获批准延期的,仍继续使用;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情形;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税务、供水、供电、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明确辖区相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委会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对压占“四线”、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要组织从快立案,及时组织查处。建立健全同级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控,对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需要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函告,对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核定意见、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办结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需要供水、供电、税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查处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函告。对压占“四线”、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强制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八条 社区、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层级职责,负责牵头组织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台账;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收集整理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单位。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转办的违法建设核定意见或案件线索,及时按属地管理原则转告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查处,并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跨区域联合执法,根据上级要求对重大案件组织查处。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批后管理,发现实际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将核定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函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要核实的违法建设,配合出具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层级职责,负责对市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监管,对于未按要求办理施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将未按要求办理施工手续或未按审批事项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定后,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要核实的违法建设,配合出具定性意见;责令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停止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依法处理;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行为的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备案;对利用违法建设已取得的许可(审批)、备案,接到函告后应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变更经营住所(经营场所),逾期不变更的依法依规给予撤(吊、注)销相关许可(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依法查处;对向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涉嫌违反税务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案件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部门:加强用水、用电、燃气和通信管理,严把审查关,不得为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燃气和通信服务。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已提供服务用于经营的,接到相关函告后,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下应及时予以撤销服务。积极参与配合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活动,履行自身职能,对违法建设“转供水”“转供电”或私自转接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章 追责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没有履行违法建设管控主体责任,辖区内违法建设问题突出,季度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不力的。
(三)违法建设治理不力,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引发不良社会舆情、被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
(四)对相关单位移送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没有按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一)辖区季度新增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不力的。具体:季度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建筑面积1000至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二)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对函告的违法建设核定意见、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查处、拖延不办致使违法建设建成,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各区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不认真、马虎应付的。
(二)对全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不按时收集汇总或收集的情况弄虚作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三)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协调请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四)对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函告需对违法建设进行性质认定,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批后监管不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或对违反审批事项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即通过核实的。
(三)对违法建设未查处结案就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导致该建筑之后产生不动产登记纠纷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责令停止,并将违法建设行为核定意见通报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三)对违法建设未查处结案就给予办理或补发相关许可(审批)、备案,导致该建筑之后产生质量、安全或房屋预售、租赁纠纷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抵抗的警情后,不及时出警或不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没有落实指导、督促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行为组织查处工作的,按照《湛江市违法用地管控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已依法确定为违法建设后,仍为使用该违法建设的申请人办理有关许可(审批)、备案的,或不按本办法要求采取措施的,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影响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层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燃气和通信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违法建设情况后,仍为该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层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追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追究建议。各级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相应的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应的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发现需要追究查违工作中相关责任人责任时,可直接实施追责,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并提出追责建议:
(一)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
(三)上级部门通报、曝光的;
(四)有关单位、职能部门移交线索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查处的新增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按照《湛江市违法用地管控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督查考核。
(一)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按照季度通报、半年评估、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重点是辖区新增违法建设情况。新增违法建设如在规定期限或考核前作出行政处理并经核实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计算面积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区级相关部门、社区、村“两委”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奋勇高新区的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新增违法建设,是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实施。《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湛府〔20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