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5起瞒报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另外,这5起瞒报事故中,有3起均发生在同一家企业。
一、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1·24”一般事故
2024年1月24日,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寺庄矿区)在清运垃圾过程中,现场作业的铲运机将1名员工撞倒,造成1人死亡。
二、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5·5”一般事故
2024年5月5日,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寺庄矿区)-710m中段巷道内的积水流入通风井至-825m中段巷道和北通风井联络道,造成5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
三、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7·9”一般事故
2024年7月9日,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寺庄矿区)在厂区外进行测量作业过程中,1名员工被车辆压伤,造成1人死亡。
四、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8·3”较大事故
2024年8月3日,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冶炼一公司熔炼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灼烫事故,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
五、东营垦利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1”一般事故
2024年8月11日,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电解液生产车间门口放置的硫酸乙烯酯分包桶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均未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这5起事故均属于企业瞒报事故。
《通报》要求,牵头事故调查的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重处瞒报事故行为,严格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加快调查工作进度,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企业和企业责任人员“一案双罚”,依法依规提出国家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建议,强化事故追责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瞒报行为违法了,将受到法律严惩,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九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瞒报事故,这些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1、2022年3月1日,某建设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人员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当天,某建设公司员工在拆卸起重机的过程中,起重机的主梁倾斜,导致正在高处实施拆卸作业的陈某某高坠死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项目负责人韩某未依法报告事故,在2022年3月30日调查询问时,仍然隐瞒事故。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杨某某、韩某瞒报事故的行为处以了5.64万元和5.16万元的罚款。
2、2024年5月28日19时40分,云南昭通市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43.15万元。该起事故发生后,云丰联营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白某阳决策实施谎报事故;矿长李某辉组织实施谎报事故;安全副矿长刘某组织伪造事故现场。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将3人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2024年1月18日17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工体北路一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星远公司(事发单位的专业分包单位)副总经理何某新,以及隆祥公司(事发单位的劳务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虎瞒报事故情况,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