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招投标、发承包、无证施工等领域违法行为,现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
典型案例一: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串通投标案。
(一)案情简介
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湛江市经开区某污水处理厂尾水临时排放工程投标过程中,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存在使用统一电子设备编制投标文件的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统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规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该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一)处罚情况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B103.33.1.2的裁量情形,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从轻”的处罚裁量档次,“对投标人处投标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5.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5.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该公司只与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公司串通投标,且在评标审查过程中被作无效标处理,故对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9570.48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处以单位罚款(79570.48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978.52元。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南粤银行(详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典型案例二:赤坎区某商业中心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湛江市住建局通报反映赤坎区某商业中心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二)处罚情况
1、建设单位湛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湛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73848.00元罚款,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2、建设单位湛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某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郭某处人民币¥13692.00元罚款,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我市城综部门将坚持秉公执法,常态化推进行业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