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
表二(行政处罚)
序号 | 编码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 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760601132 30200001000440800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企业、单位或居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 警告、 罚款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 | 760601132 30200002000440800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警告、 罚款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 | 760601132 30200003000440800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警告、 罚款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 | 760601132 30200004000440800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警告、 罚款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5 | 76060113230200005000440800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罚款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6 | 760601132 30200006000440800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恢复原状罚款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7 | 760601132 30200007000440800 |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116号公布,2002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九)违反第三十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8 | 760601132 3020000800044080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施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7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9 | 760601132 30200009000440800 |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的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116号公布,2002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0 | 760601132 30200010000440800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1 | 760601132 3020001100044080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2 | 760601132 30200012000440800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3 | 760601132 3020001300044080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4 | 760601132 3020001400044080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5 | 760601132 3020001500044080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6 | 760601132 3020001600044080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7 | 760601132 302000170004408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8 | 760601132 3020002700044080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二项: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5、5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19 | 760601132 30200019000440800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二项: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5、5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0 | 760601132 30200020000440800 |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及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及未经批准采石取土、建坟的;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 项:“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第(三)项:“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第(五)项:“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第(六)项:“采石取土、建坟”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三项: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40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1 | 760601132 30200021000440800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三项: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40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2 | 760601132 30200022000440800 |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后,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三项: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40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3 | 760601132 30200023000440800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警告、罚款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四项: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44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4 | 760601132 30200024000440800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警告、罚款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四项: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3、44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5 | 760601132 30200025000440800 |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及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未经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过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喧闹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作业时间”、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三十条:“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七项: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6 | 760601132 30200026000440800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七项: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7 | 760601132 30200027000440800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七项: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8 | 760601132 30200028000440800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七项: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9 | 760601132 30200029000440800 |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七项: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0 | 760601132 30200030000440800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警告、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七项: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乱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1 | 760601132 30200031000440800 | 无照经营的。 | 警告、罚款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五项: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和乱摆卖、乱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2 | 760601132 30200032000440800 |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规定,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3 | 760601132 3020003300044080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4 | 760601132 30200034000440800 |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5 | 760601132 30200035000440800 | 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的;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6 | 760601132 30200036000440800 |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7 | 760601132 30200037000440800 |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供气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8 | 760601132 30200038000440800 |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用户发现燃气器具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漏气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可要求其入户检查维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服务请求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9 | 760601132 30200039000440800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0 | 760601132 30200040000440800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1 | 760601132 30200041000440800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因建设工程施工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2 | 760601132 30200042000440800 |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3 | 760601132 30200043000440800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4 | 760601132 30200044000440800 | 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警告、罚款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 (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 第一条第八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2014〕17号) 第三章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63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表三(行政强制)
序号 | 编码 | 行政强 制对象 | 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 | 依 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 据及监 督方式 | 备注 |
1 | 760601132 30300001000 440800 | 无照经 营的。 | 查封、扣押。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年7月修正) 第九条第三项: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五项: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和乱摆卖、乱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发现违法(章)行为时,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通知到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查封扣押的要现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第19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2 | 760601132 30300002000 440800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强 制 拆 除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 1.事前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查封的要现场制作并交付查封决定书。 2、催告责任:行政强制行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责任:依照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巡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3 | 760601132 30300003000440800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 | 查封施工 现场,强制 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二项: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事前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查封的要现场制作并交付查封决定书。 2、催告责任:行政强制行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责任:依照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巡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5、5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
4 | 760601132 30300004000440800 |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 | 查封施工 现场,强制 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 第二条第二项: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1.事前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查封的要现场制作并交付查封决定书。 2、催告责任:行政强制行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执行责任:依照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巡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5、56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