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类别 | 信访具体事项 | 诉求行为 | 法定途径 | 权利期限 | 主要法律法 规政策依据 | 职能部门 | 咨询电话 |
申诉求决类 |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停止建设通知) | 不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扣押、暂扣、封存;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 不服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行为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2015版)所列48项权力中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 | 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城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权力清单等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揭发控告类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企业、单位或居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的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及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及未经批准采石取土、建坟的;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后,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 |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及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未经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过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喧闹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
无照经营的。 | |||||||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
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的;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 | |||||||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 | |||||||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 |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 不服行政处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无照经营的。 | 不服行政强制决定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60日内可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执法科、法制教育科 | 3216098、3215028 |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 | |||||||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 | |||||||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 | 检举城管执法部门不履职 | 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 规定期限届满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 督察科 | 3322543 | |
信息公开类 | 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 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 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 | 申请之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局办公室 | 3213633 |
认为城管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反映部分信息未公开 |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发现之日起 | ||||
认为城管执法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反映公开信息内容侵权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注:1、申诉求决类,系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2、揭发控告类,系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3、信息公开类,系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