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我局草拟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6年10月19日16:00—2016年10月31日16:00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政府大院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科收 邮编:524047
2.传真:0759—3216098
3.联系电话:0759—3216098
4.电子邮箱:zfjzfk@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0月19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历史
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二、本方案所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三、以下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1.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
3.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4.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5.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
上述违法建筑因拆除会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四、以下已建成违法建筑罚款后暂时保留使用。
1.本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房屋层数3.5层以上6层以下(含本数)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以上48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
2.本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房屋层数6层以上(不含本数)总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3.本村村民建设的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多栋违法建筑,从第二幢以上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4.城中村集体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5.单位、自然人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对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一直由本单位(本自然人)使用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层数3.5层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上述暂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实施规划改造或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五、以下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经依法批准建设,但在建设中违反审批要求,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建面积50﹪以内(含本数)或超建房屋层数3层以内(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超过批建面积50﹪以上或超建房屋层数3层以上(不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上述违法建筑经处罚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批准建设的面积确认产权,超建部份注明暂时保留使用,实施规划改造或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2.本村村民建设,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土地权属无争议,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房屋层数3.5层以下(含本数,以下同)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以下同)的,免于处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自然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所建房屋层数3.5层以下的,经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六、2016年4月25日前在建未完工且已停工的违法建筑,按以下要求处理。
1.村集体、村民的违法建筑,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属于“一户一宅”,且房屋层数不超过3.5层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280平方米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已建部分免于处罚。复工建设经验收房屋层数不超过3.5层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层数未超过6层(含本数)按现状封顶后依照本意见第四条处理,如自行拆除到3.5层以下的,可以复工建设,完工后经验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已超过6层(不含本数)的,或按照2012年10月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经规划部门审批和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建设8层28米内,现在建超过批准层数的,自行拆除到8层,可以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
2.单位、自然人的违法建筑,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或通过整改可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的,按以下要求办理复工建设。
所建房屋拥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房屋层数3.5层以下或未超过6层自行拆除到3.5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补办规划、建设手续复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未超过6层(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后,按现状封顶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已超过6层(不含本数)的,自行拆除到6层,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后,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
所建房屋没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但有证明历史以来属于自用的,房屋层数未超过6层(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后,按现状封顶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已超过6层(不含本数)的,自行拆除到6层,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后,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
3.单位、自然人的违法建筑,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不符合或无法通过整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但最近5年内对城市规划建设无影响,房屋层数未超过6层(含本数)的,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按现状封顶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已超过6层(不含本数)的,自行拆除到6层,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复工建设,暂时保留使用。
上述在建违法建筑拒不停工,不按规定整改、封顶或擅自续建、加建或补办手续复工后又违建的,对整栋楼按新增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七、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凭《湛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附件)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办理复工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八、本方案实施前,有关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或者市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城市规划等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理(强制)决定,尚未履行的,继续执行原作出的行政处理(强制)决定。
九、违法建筑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骗取办理相关手续的,经查实的,撤销原办理的手续,由区政府组织依法查处。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不得为未经处理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予以撤销。
十一、拒不接受行政处理、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建筑当事人,由区政府(管委会)向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等部门(企业)发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和网络信号的通知,相关部门(企业)应当执行。同时,向市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列入“信用湛江”诚信平台。
十二、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依据的工程造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发布。
十四、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依法依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附件:《湛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
附件:
湛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
当事人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码 | |||||||||
年龄 | 住 址 | ||||||||||
违法 建筑 基本 情况 | 违 法 建 筑 地 址 | 区 街道办(镇) 路 村 号 | |||||||||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 层数 | 总建筑面积 | 建筑 结构 | ||||||||
违建性质 | □少批多建 □未批先建 | ||||||||||
现 用 途 | □住宅 □商用 □集体 □其它 | ||||||||||
审 查 意 见 | |||||||||||
村(社区) 意 见 | 年 月 日 | 街 道 办(镇)意 见 | 年 月 日 | ||||||||
国土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规划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住建部 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城管执法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处 理 意 见 | |||||||||||
1.□强制拆除(含局部拆除) | 拆除 层 平方米。 其它: | ||||||||||
2.□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 □没收该违法建筑 层 平方米。 □没收违法收入 元。 | ||||||||||
3.□罚款,暂时保留使用 | 罚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后暂时保留使用。 | ||||||||||
4.□罚款,登记确权 | 罚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 | ||||||||||
5.□免于行政处罚,补办手续,登记确权 | 免于行政处罚,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 | ||||||||||
当事人承 诺及签名 | 本人填报的情况和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真实有效,对处理意见完全接受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履行,如因虚报资料、拒不接受处理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并承担全部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 ||||||||||
区政府 (管委会) 意 见 |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实施意见》(湛府发[2016] 号)规定精神,对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如下处理: □经审查,适用上述第□条处理意见,已经执行完毕。 □其它补充事项: □本违法建筑已处理结案。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