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名保洁员带病上班造成该单位聚集性疫情,那么,这名保洁员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服务。2月18日出现咳嗽症状,之后一直带病上班,2月22日晚自感畏寒,2月23日2:00自测体温38℃,当日8:00赴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疑似病例。对首发病例孙某某的感染来源进行追溯,发现该患者在单位隔离期间曾密切接触乡下返回的一同事,该名同事2月3日从乡下返回,2月4日出现呼吸道症状,2月9日返回乡下家中。经当地疾控中心采样,发现其新冠病毒抗体阳性,提示曾经被新冠病毒感染。
近日该事业单位相继发生多名病例。分析原因是患者发病前后多日内与住在集体宿舍的同事共同生活、就餐及工作,接触频繁,发生交叉感染,故造成单位聚集性疫情。孙某某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释法
如果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
案例中的孙某某,在就医确诊为疑似病例前,虽有咳嗽、发热症状,但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疑似病例。孙某某主观上没有传播新冠肺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孙某某一直在单位从事保洁工作,虽在返回隔离期间接触了从乡下返回的同事,但没有证据显示孙某某在隔离期间拒绝相关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虽在其确诊疑似病例前已经造成新冠肺炎的传播,孙某某也不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为此,孙某某虽发病前后多日内与住在集体宿舍的同事共同生活、就餐及工作,接触频繁,发生交叉感染,造成单位聚集性疫情,但其并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另由于孙某某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虽因其被感染而造成了其他同事被传染的结果,也不构成侵权。因此,孙某某也不需要对被传染的同事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