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业务的机关负责人亲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庭应诉9宗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 驳回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的再审申请。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通过开庭,确认了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所诉房屋土地已经政府征收并发出公告,再审申请人未在公告有效期内提出异议,亦未按时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区政府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证明将补偿款提存于该处,从该日起,政府已经履行对补偿人的补偿行为。
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对该片土地违法建设的拆除,是在土地征收完成后,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违法事实性质认定,对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查处,执法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进行,且当事人已就房屋拆除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合议,认为按照一审确定的被诉行政行为,可以确认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再审申请。
二、本案给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启示作用
(一)依法行政,“实体法、程序法”并重
首先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则禁止;其次是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完成如定性、征收等实体性前置性工作后,再依法定程序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否则如因无相关部门定性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等实体性违法,或未按规定报经有强制责成权的上级政府批准就组织实施导致程序性违法,可能会导致败诉。
本案历经四年的审理,一审、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都能胜诉,得益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成立以来,一直以“依法行政”做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立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后,更是以“权资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作为开展工作的准绳,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间题积极主动向市法制部门汇报请教,因此各项工作都依法依规,效果显著。在2019年全市的依法行政考评中,取得市直单位第一名的成绩。
(二)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确保“告官见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从事的是与群众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因此该局一直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近几年,该局深化对依法行政及依法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各级人民法院、政府特别是湛江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要求,均积极主动派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过去的被动出庭逐渐转变为自觉出庭,大力提高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