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城管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经常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涉及数个行政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时,如何认定哪一个为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下面就一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2019年3月,某区城综局在日常遇查时发现城中村一处空地在施工,砌主体砖墙,初步了解:此建筑物由某施工队承建,拟建一层作厂房用。分队通过对施工队深入询问。了解到上述建筑系某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所建,于是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接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及时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先停工,待调查取证后,才确定能否继续施工,在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间过程中,农工商联合公司副经理承认该公司建设上述房屋,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可以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当即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但农工商公司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突然改口,说上述建筑是某工厂建设的厂房,农工商公司只是出租土地给该工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送达给工厂。
经进一步了解,农工商公司只是出租给工厂土地,让该工厂建设厂房,但农工商公司知道,在集体土地上禁止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房屋,该工厂也怕相关部门查处不肯出面,农工商公司引进个人企业发展本村经济不容易,所以代替该工厂出面处理此事。经向工厂进行调查取证,该工厂承认农工商公司的说法。那么本案中的当事人到底是谁呢?是一个还是两个,或者两个是共同被告?区城管局法制机构经过研究,告知执法人员在农工商公司改口后,应及时分别作笔录,固定证据,包括向某工厂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在查清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以农工商公司和某工厂为行政相对人依法制作限期拆除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除向农工商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外,补充向该工厂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告知农工商公司及工厂需获得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才能进行建设。
农工商公司及工厂承认了错误,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同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表示将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再开始建设。
释法
在很多执法人员的意识里,一个行政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当然,有些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只有一个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件只有一个适格的行政相对人,相对简单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常常有一个违法主体或行政相对人,较复余或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有多个违法主体共同来完成对于多个违法主体共同参与和完成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该违法行为时,应以参与违法的行为人为共同行政相对人,如上述案件中,参与违法建设的法人或组织就有农工商公司,其工厂和施工队,他们为共同的行政违法人,都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在实际执法中,考虑到施工队作为受委托方进行违法建设,其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不予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因此,对上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域管执法机关可主要追究农工商公司和某工厂的行政违法责任,特别是作为主责的某工厂的违法责任,因某工厂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