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桥街道办某行政拆除案
1、案情简介
陈某兄弟,两人因其位于某城中村的房屋2015年5月19日被拆除,以区政府、湛江市城综局及村委会为被告,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湛江市城综局按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湛江市城综局认为,该案不是湛江市城综局的执法行为。因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2011年湛江市实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将原属湛江市城综局的各区执法分局人财物下放各区直接领导和管理,各区分局以市局名义执法,市局主要负责检查、监督和考核。湛江市城综局赤坎执法分局按照赤坎区政府的要求,在各街道办派驻一个执法中队,由街道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从事除湛江市城综局业务外的其他各项综合管理工作。
2015年5月19日,某街道办接到群众投诉,称在某城中村拆除现场现场出现纠纷。街道办指派赤坎区协管员及湛江市城综局驻街中队执法人员到场了解情况,维护秩序。经查,拆除房屋是某村民小组为维护本村利益实施的收回村属土地的自助行为。
2、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开发区法院法院认定,由于湛江市城综局赤坎执法分局未向当事人发出相关执法文书,也未组织过拆除行动,湛江市城综局赤坎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出现在现场,是根据街道办的工作安排,到场进行秩序维护,并不是实施拆除行为,也未作出拆除房屋的有关行政通知,更未组织过拆除行动,因此采信湛江市城综局的观点,认为该拆除行为不是湛江市城综局的行政拆除行为。最终判决湛江市城综局不是适格的被告。
(二)麻章某国营农场一私人幼儿园行政拆除案
案情简介
麻章某国营农场一私人幼儿园因不服农场拆除其私自搭建、影响道路及市容的门棚,以湛江市城综局为被告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湛江市城综局按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麻章某农场的市场周边因占道经营、乱摆乱带和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等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一私人幼儿园因其乱搭建的门棚影响农场环境卫生,多次被农场管理部门通知其自行清理,但其置若罔闻,农场管理部门经向麻章区政府汇报,申请联合公安治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予以清理。湛江市城综局麻章分局经调查后发现该地属农场内部管理区域,湖光农场不在分局执法管辖区域范围内。因此明确如因维持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等工作需要,可按照需要申请区政府派协管员前往协助以教育、宣传、疏导等方式维持秩序。
农场于2018年1月11日,以内部管理的形式,牵头治安队、协管队员等对志满市场占道经营和乱搭建等进行了清理整治,对其违法占道的门牌进行拆除,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法院认定,由于湛江市城综局麻章执法分局未向当事人发出相关执法文书,协管人员出现在现场,是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到场协助秩序维护,并不是实施拆除行为,也未作出拆除的有关行政通知,更未组织过拆除行动,因此该拆除行为不是湛江市城综局的行政拆除行为,而是农场管理部门的内部行为。
最终,开发区法院裁定:该拆除行动不是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经验总结
由于各分局虽然目前仍是市局的派出机构,但人、财、物已交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日常执法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个别分局甚至按要求向街道办派驻驻街中队,因此不可避免经常要按照区或街道办的要求指派人参与非湛江市城综局职责的协助性工作。在从事此类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三点:
一是非湛江市城综局的职责就不能发出相关法律文书。
二是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并依法做好协助工作。
三是一旦对方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按照规定按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