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建设,确保市政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未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的局机关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负直接责任的局机关业务科室和个人(含借调人员)。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不按要求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利用划分标段等方式规避招标;重要材料及设备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比选而未比选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投标,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等,或故意抬高门槛为竞标单位“量身订做”设置条件,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未严格执行合同,擅自更改条件、删减条款,或合同缺陷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有重大违规事项而未发现造成政府性投资损失的;
(五)施工现场管理不力,不文明施工,造成“脏、乱、差”严重的;
(六)未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核实,或对影响工程施工的有关问题迟迟不处理也不上报的;
(七)在工程施工方面把关不严,施工材料以次充好;向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购配件及设备的供应商和具体品牌;或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和设备的;
(八)对项目实施未检查指导,对督查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发现,或对工程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有关问题处理不力的;
(九)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弄虚作假,或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的;
(十)对项目存在的质量、投资、进度等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未及时处置的;
(十一)对所辖项目的群众举报未认真进行妥善处理的;
(十二)施工进度未按原定计划完成,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
(十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竣工验收随意降低标准,不按规范要求和设计图纸组织验收,把不合格工程当合格工程验收或把合格工程当不合格工程而不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没有检查落实的;
(十五)在资金管理方面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不按实际进度多付或少付工程款的;
(十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导致资料缺失无法进行审计的,或阻碍、拖延审计的;
(十七)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或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无故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造成固定资产移交、管理不到位的;
(十八)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十九)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不廉政行为的;
(二十)在工程建设管理领域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局机关业务科室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业务科室的违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室主要负责人相应问责。
第八条 个人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违纪违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问责。
第九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违规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十条 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违纪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实际情况不追究局机关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责任:
(一)市政项目建设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市政工程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违纪违规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纪委、人事科、信息法规科负责人组成,负责局机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
第十三条 局机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局纪委。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三)调查处理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四)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向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办事机构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在复核复审和申诉期限内,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过错行为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