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3-12-10 10:23: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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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局党委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一、议事的规定和原则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召开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前,如有的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交下次会议议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第七条  党委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有关行政方面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以讨论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建立党委会议事记录本,由办公室(干部议题由人事科)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的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并做好会前安排、会中服务和会后事项的督办、指导等工作。

  二、议事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党委会议事的范围和内容如下: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在党委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决议、文件等。

  2、讨论决定局系统重要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重大项目等。

  3、讨论审批干部的职务任免和提名。

  4、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三、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成员可向党委书记提出,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党委会召开日期、议题、参加对象提前告诉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委员应在党委会前就有关议题做好充分准备,提出议题办理方案。

  第十二条  党委会应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书记通报本次会议的议题,征求委员意见,在多数委员赞同后确定其议题。

  2、按议题内容由分管委员先发表意见,然后让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3、委员在讨论完一个议题后,即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完一议题后,再进行下一议题。

  4、对不能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明确处理办法。

  四、对委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言行上不得有任何抵触。

  第十四条  书记负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委员应尊重书记的意见,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抓好落实。党委内部,书记和委员都是平等的一员,书记个人无权否决多数委员的意见,而且必须执行党委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属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

  第十六条  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在言行上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职能科室、基层单位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要检查了解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被指定负责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在下次党委会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