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工作方案
日期:2016-04-11 01:35: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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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根据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2号)、《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和市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湛纪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的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为前提,以责任追究为抓手,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二、约谈种类

()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生活、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诫勉约谈。即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三、约谈对象

(一)对局党委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

(二)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及机关副科以上干部:由局分管纪委领导对其约谈。

(三)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员干部:由局纪委组织或指定人员对其约谈。

四、约谈启动

(一)按工作约谈计划应予约谈的,按计划的时间启动约谈。

(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4.单位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5.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6.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7.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8.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实施

(一)约谈人向被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约谈人向被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四)局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情况,要定期向市纪委报告。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六、有关要求

(一)约谈对象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一是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书面向局纪委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二是要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三是不准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二)要严格抓紧落实整改工作措施。一是除工作约谈外,其它约谈结束后,局纪委要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给约谈对象。二是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局纪委。三是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以严明的纪律保障约谈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参与约谈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失泄密者的责任。二是约谈对象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