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日期:2013-02-20 10:26: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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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严格经费使用程序,控制经费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有限经费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对原有的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接待费的管理

  1、一切对外接待必须严格控制接持范围,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标准,先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接待开支不予报销。经批准的接待,承办人在实施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限额开支,不得随意突破限额,按要求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签批报销。

  2、局对外往来公务接待。一次开支不足3000元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掌握标准和范围,超过3000元的由局长掌握标准和范围。原则上由局办公室派人承办。开支的发票经2名以上局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后,按3000元(含 3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局长、3000元以上由局长签批的权限报销。

  3、局各科业务对外往来接待。首先书面向业务分管副局长报告,签署意见后,一次接待开支不足30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超过3000元的由局长批准,局长批准的情况承办人在实施前必须告知主管财务副局长。个别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要按上述程序电话请示。因故超出批准限额的接待,承办人必须及时向批准领导说明原由。开支发票必须经局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证明,报业务分管副局长审核,按照2条规定的权限签批报销。

  4、局工作人员工作误餐。本着“从严、节俭”的原则由业务分管副局长批准,每人每次按照不超过20元的标准掌握。由科室每月底汇总一次,注明每次开支的理由、参加人员名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后,报业务分管副局长审核,按照2条的权限签批报销。

  5、局因会议、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需到市场购买接待品时,原则上由局办公室办理。批次采购金额达到500元的,主办人员要事先了解市场价格、提出采购计划,的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实施采购时,凡是一次采购金额达到500元用以上的,必须两人同时办理,开支的发票由经办人签字,按照第2条的权限签批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管理

  1、办公用品是指使用局行政经费购买办公设备及配件、文具纸张、保洁工具、劳动工具、茶叶茶具、奖励用品等开支。

  2、以上用品采购每月或每两月集中采购一次。由局办公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批次采购金额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报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批次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局长批准。严格控制分散采购,严禁先办理后报告。个别特殊情况需分散采购时,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3、一次采购办公用品金额不足1000元的由局办公室指定两人组织采购。一次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由局办公室和计财科同时派人组织采购,原则是不允许在外挂帐,采购完毕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开支的发票由经办人签字证明,附批的采购计划送办公室负责人、主管办公室领导核实后,按照第2条的权限签批报销。

  三、人员出差的管理办法

  本局机关人员出差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湛财行〔2011〕67号)的规定执行。

  1、局机关因公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使用局车辆,必须前一天报批。由用车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在本省出差用车报局分管行政的副局长批准,超出本省范围出差用车报局长批准。出差期间汽车油料费、过路费实报实销,不再报销其他交通费用。

  2、局机关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差,以乘坐汽车、火车为主,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由本人提出申请,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费用凭据报销。

  3、人员出差差旅费预借额度控制在实际开支范围,出差完毕原则上一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的发票本人必须签字,并有1名局工作人员证明,按照第2条的权限签批报销。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事项本规定未明确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