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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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1-03-19
主题:
金地集团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办事人员范进明、符文等人勾结,为建楼盘意图强拆村屋
内容:
村屋地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北一横巷。 2021年1月,金地集团中标紧邻村屋周边的地 2021年3月17日,湛江城管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中提到,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80条规定,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违法定性认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拆除违法建设。 问题就在于:这些建筑在多年前早已建成,何来的“违法建设”一说?是否试图混淆概念?且建成当时,这些列示的规定都还未颁布施行,为何适用??通知书全文均未提及如有异议,如何进行行政复议。且通知书中有一处错误,多打了一个字,政府人员办事该有的严谨呢?是否临时起草了一个通知书,就想跟房地产商同流合污,压榨村民财产,强行拆除村屋? 通知书载明联系人员: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范进明、符文。执法证号分别为:44150158;44150168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3-19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单位: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湛江市城综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投诉所涉地块(霞山椹川西五路1号地块)原为国有企业市有机化工厂厂址,2010年4月,该厂破产清算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收储该宗土地,已办理土地产权证。当事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该地块上建造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定性),且压占市土地储备中心宗地,占用国有资源。执法人员在立案查处该违法建设后,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发出要求限期整改的执法文书,是在依法履行职责。感谢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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