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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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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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办事人员范进明、符文等人勾结,为建楼盘意图强拆村屋
内容:
村屋地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北一横巷。
2021年1月,金地集团中标紧邻村屋周边的地
2021年3月17日,湛江城管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中提到,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80条规定,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违法定性认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拆除违法建设。
问题就在于:这些建筑在多年前早已建成,何来的“违法建设”一说?是否试图混淆概念?且建成当时,这些列示的规定都还未颁布施行,为何适用??通知书全文均未提及如有异议,如何进行行政复议。且通知书中有一处错误,多打了一个字,政府人员办事该有的严谨呢?是否临时起草了一个通知书,就想跟房地产商同流合污,压榨村民财产,强行拆除村屋?
通知书载明联系人员: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范进明、符文。执法证号分别为:44150158;4415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