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05516597410/2018-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8-06-11
名称: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4〕2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4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更名的函》(粤机编办发〔2018〕66号)和《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湛发〔2017〕12号)的精神,将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更名为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将市环境保护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将市公安局的侵占城市道路及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将市水务局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2.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3.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市区范围内悬挂、张贴条幅、标语审核下放各区政府。

  2.将市区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不含25米)市政道路维护和管理、临时占用和挖掘、路树及绿化带管理的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3.除市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心城区快进快出的快速路和连接区与区之间的城市主干道外,将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平方米)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非跨区的主干道、独立建设(即不与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建设管理工作下放到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的有关职责。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市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统等建设、管理、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六)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市区道路、市区占用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市区户外广告实施设置等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迁移申请的初审以及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环卫设施的审核;负责市区环卫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市区招牌的设置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九)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督察,以及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